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校友、企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8年秋修订)
根据《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积分办法》(2018年秋修订)、各校友、企业奖学金评选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准确、综合评价学生表现,奖优罚劣、激励上进,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现结合电气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校友、企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评选对象
依据各校友、企业奖学金规定的评选对象。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专研,学习成绩优秀;
3、学科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竞争意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在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收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参评学期处于留、降级后第一学年内的留、降级者;
(3)参评学期内没有修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需修学分者;
(4)在参评学期内有非因病缓考或补考课程者。
三、评选标准
1、符合评选条件同学自愿申报;
2、各校友、企业奖学金若有明确评定要求,则依据各校友、企业奖学金要求评定;各校友、企业奖学金若无明确评定要求,则依据每学年上、下两学期综合测评总分,按成绩由高到低评选;
3、每生每年仅可获得一次校友、企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4、校发校友、企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5、院发校友、企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但院发校友、企业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兼得。
四、其他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校友、企业奖学金评定,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之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参评前进行补充说明。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