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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优秀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哈尔滨理工大学优秀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23日三届党委第15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相关部署,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服务我省“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等人才相关政策要求,聚焦精准引才、科学管理,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健全人才引进和考核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和使用管理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坚持“党管人才、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分类评价、强化考核”的原则,要突出重点、质量优先、重在使用,人才引进必须与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坚持高精专和急需紧缺导向,精准引才聚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人才引进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进人才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创新发展能力和职业成长潜力。
第四条 积极落实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加强对人才的关怀和服务;支持青年人才成长,解决青年人才住房困难等后顾之忧,强化培养激励,全力培育学校事业发展的生力军。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类别、入选条件及人才待遇
第五条 引进人才分为两个类别,分别为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博士。高层次人才包括战略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骨干人才。优秀博士包括A类博士、B类博士、C类博士。其中,A类博士原则上只针对我校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学科。
第六条 战略人才
(一)入选条件
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学术前沿,具有世界一流学术地位,在本学科领域享有国际公认的学术声望和学术影响力。对学科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创造性构想,能够带领学术团队攻克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推动我校相关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人才待遇
1.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一人一议,按需支持。
2.岗位及工作待遇:
(1)聘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全职引进的战略人才,可自主选择3~4名科研助手同时引进,有关待遇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3.生活待遇:
(1)学校提供特价房源或过渡性住房。
(2)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七条 领军人才
(一)领军A类人才
1.入选条件
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学术前沿,具有国内一流学术地位,在本学科领域享有国内公认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能够统筹国内外学术资源,带领学术团队取得突破性发展,确立我校在本领域的国内学术引领地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人才待遇
(1)全职引进的领军A类人才,安家补贴200万元;科研启动金(含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不低于10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200万元;年薪80万元。
(2)岗位及工作待遇:
①聘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②全职引进的领军A类人才,可自主选择1~2名科研助手同时引进,有关待遇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3)生活待遇:
①学校提供特价房源或过渡性住房。
②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二)领军B类人才
1.入选条件
具有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近五年内取得较突出教学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取得本领域标志性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人才待遇
(1)全职引进的领军B类人才,安家补贴150万元;科研启动金(含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100万元;年薪60 万元。
(2)岗位及工作待遇:
①聘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②全职引进的领军B类人才,可自主选择1~2名科研助手同时引进,有关待遇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3)生活待遇:
①学校提供特价房源或过渡性住房。
②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八条拔尖人才
(一)入选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对本学科领域前沿问题有独到见解和创新性工作思路,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近五年内取得较突出教学科研成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带领团队进行突破性技术创新,为我校学科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人才待遇
1.安家补贴80万元。
2.科研启动金(含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不低于10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20万元。
3.聘期内年薪40万元。
4.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5.校内兑现教授待遇,符合上级规定的任职年限等要求后聘为教授。
6.学校提供特价房源或过渡性住房。
第九条 骨干人才
(一)入选条件
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创新能力,能促进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产生一定学术影响,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近五年内取得较突出教学科研成果。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人才待遇
1.安家补贴60万元。
2.科研启动金(含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不低于7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15万元。
3.聘期内年薪30万元。
4.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
5.校内兑现教授待遇,符合上级规定的任职年限等要求后聘为教授。
6.学校提供特价房源或过渡性住房。
第十条A类博士
(一)入选条件
具有良好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背景,在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有望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标志性成果,具有主持获得国家级项目的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人才待遇
1.安家补贴40万元。
2.科研启动金(含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6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15万元。
3.年薪20万元。
4.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5.满足上级要求资格条件后,一年内聘为副教授。
6.学校提供特价房源或过渡性住房。
第十一条B类博士
(一)入选条件
具有良好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背景,在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具有主持获得国家级项目的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社科)基金的博士后,或达到A类博士入选条件的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40周岁。基金项目转到学校后,可兑现相应待遇。
(二)人才待遇
1.安家补贴25万元。
2.科研启动金(含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10万元。
3.校内兑现副教授待遇。
第十二条C类博士
(一)入选条件
具有良好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背景,博士毕业于国家或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或国外知名高校,或与我校发展相适应的行业特色学科或专业,或学校师资紧缺学科或专业。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发展潜力,具备获得省部级项目的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二)人才待遇
1.安家补贴15万元。
2.科研启动金(含平台建设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5万元。
第三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全面考核、规范操作、择优聘用,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用人单位按照学校和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年度优秀博士教师引进计划,报学校人事处/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不受计划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国内外各类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统一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院(部)审核
各院(部)成立录用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业务主管和业务骨干任成员,通过面试、试讲、身心健康状况考察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背景及业绩成果等基本资格进行核查,并对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师风、教学科研能力、业务实绩、学科匹配程度、海外引才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综合以上因素提出是否引进的意见。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人才基本情况、学科匹配程度、待遇需求以及考核要求等有关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议
学校组建不少于11人的人才引进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组长由分管人事人才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校外学科专家、校内学科专家以及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家组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引才风险、师德师风、基本资格、科研成果等资格进行复审和综合考察,审议是否符合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工作要求,并形成明确意见后,提请学校研究决定。其中,引进高层次人才和A类博士须提请党委常委会审定;引进B类博士和C类博士须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 办理聘用手续
经学校研究同意引进的人才,按相关规定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
第四章 人才聘用、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条 院(部)与受聘人协商确定聘任期限、聘期目标、工作任务、岗位待遇等内容。引进人才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岗位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约定聘期起止时间、岗位职责、工作生活条件、薪资发放方式、考核要求、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聘用根据是否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是否全职在岗等情况分为“全职聘用”和“柔性聘用”两种聘用方式。
“全职聘用”方式要求聘用对象全职在岗,学校通过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柔性聘用”方式仅限于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求,在高层次人才引进中采用,聘用对象每年到校指导青年教师和培养研究生等工作不少于3个月,学校通过聘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职兑现待遇或全职引进的各类人员须为学校服务不少于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为5年。在10年服务期的基础上,以下情况须增加服务期:
(一)参加访学进修、提高学历等,增加5年服务期。
(二)每兑现一次人才待遇,增加10年服务期。
(三)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5年服务期。
(四)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增加2年服务期。
总服务期采取累加计算的办法,服务期最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各类人员如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则返回已兑现的全部安家补贴和科研启动金,并承担相关规定与协议约定的赔偿费用(及责任),引进时配偶安置工作的,其配偶须一并调离。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服务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考核。院(部)和有关部门根据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对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评,掌握人才在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实现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全职引进人才考核
全职引进人才要签订首聘期合同,分别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各院(部)应明确全职引进人才的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指标。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督促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暂停其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者,降低聘用等级或解除岗位聘用关系,追回人才引进相应待遇。
(二)柔性引进人才考核
柔性引进人才须签订聘期合同,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各院(部)应明确柔性引进人才的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指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暂停其待遇,待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后补发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岗位聘用关系,追回人才引进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首聘期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时间依据合同规定进行(中期考核在聘任2年后开展)。在到期前2个月,受聘人向用人单位提交考核申请,院(部)组织考核小组对其聘期内的业绩成果及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学校人事处/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首聘期中期考核结果达到上一层次人才水平,可进行一次提档聘任。
第二十六条 落实院(部)人才引进主体责任。
(一)为激发各院(部)引才用才的积极性,学校对成功全职引进和自主培育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对引才工作完成质量不高或造成高层次人才流失的院(部)核减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对造成未满服务期重要人才流失的,须扣回引才当年学校发放的专项奖励;对年度引才工作完成质量不高的,按照实际报到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核减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比例低于50%时,按以下标准核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1.比例在10%及以下的,按照10万元标准核减院(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比例在10%以上,不足25%的,按照5万元标准核减院(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比例在25%及以上,不足50%的,按照2万元标准核减院(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由院(部)负责。院(部)要为引进的人才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和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为新引进全职高层次人才做好服务工作,在生活安排、协助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五章 资金发放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享受年薪制的人才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再享受学校绩效工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基本工作量以外的高水平业绩成果依据相关文件可享受相应奖励。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的年薪发放方法
年薪的60%按月发放。每年年底,如人才完成年度额定业绩分要求,则按照100%的比例核发年薪;如人才未完成年度额定业绩分要求,则按实际完成业绩分与额定业绩分的比例核发年薪。年均额定业绩分及考核标准见学校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院(部)可根据其学科建设目标要求,给予相应配套支持。符合黑龙江省高层次认定标准引进的人才,省校资助不累加。符合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但未列入本办法的引进人才,其待遇按省里相关政策落实。
第三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资可采用年薪制或酬金制的方式,其中年薪或酬金的60%按月发放,完成考核指标后一次性发放剩余的年薪或酬金。年薪制对应相应人才类型,按不超过全职引进的50%确定薪资额度,先由人才引进单位支付年薪,待人才完成考核任务后,学校将已支付的年薪划拨至人才引进单位;酬金制采用一事一议原则,按照协议确定。与学校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且每年工作半年以上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视为全职引进,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在职人员达到战略人才和领军人才条件的,按照相应层次安家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并兑现年薪。兑现待遇后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列待遇均为税前人民币,引进人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特殊高端人才可按照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确定。对学术业绩突出、具有较大学术潜力的人才,不受上述待遇条件限制,可开辟绿色通道,一事一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人才引进须充分考虑学科方向、梯队结构及学缘结构,原则上年度引进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数量不高于当年引进人才的1/2。除部分急需紧缺学科外,原则上各院(部)应引进B类博士及以上人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对相关人才层次的认定参照《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黑人领办发〔2022〕2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优秀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党发〔2022〕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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