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充分发挥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作用,学院在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总体方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任职资格
本科生导师工作作为我校教师的本职工作,符合资格的教师必须担任导师。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品德端正,作风正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2.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
3.导师原则上由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有较强业务指导能力的专业教师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选择熟悉本专业教学情况,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且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政治辅导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兼任导师。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导师必须熟悉本专业的培养定位、培养方案以及各门课程在专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知晓并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志趣爱好等特征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真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具体职责如下:
1.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培养学生,实现教书育人。
2.指导和督促学生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能力和方法,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成才目标。
3.介绍专业研究内容、现状与发展方向以及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结构。
4.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指导学生设计学习进程、安排修读计划和选课计划,修读相关学分。
5.导师每学期开学初须与学生见面,平均每学期与学生见面不低于二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分散指导平均每学期一次以上。
二、导师制实施安排
1.实施程序:各系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导师名单,组织教师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最终确定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名单。
2.时间安排:每年10月中旬学院完成导师聘任工作。
三、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电气学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理工大学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201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