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研字〔2022〕9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第二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6-09-07浏览:19











哈尔滨理工大学


研究生第二导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多类别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导师队 伍建设,充分发挥中青年教师、产业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 用,规范研究生第二导师管理,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 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255 号),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第二导师( 以下简称第二导师) 包括协助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及学位  论文选题、撰写和答辩等培养环节的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学术  学位硕士研究生副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产业导师。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可根据培养需 要,配备 1 名副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 配备 1 名产业导师作为第二导师;校外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 必须配备 1 名校内专职导师作为第二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第二导师管理的指导、选聘和审批 工作。培养单位是第二导师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需加强对第 二导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激励第二导师扎实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第二导师任职基本条件:

 (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政 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 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 二)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导师职责。

 (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熟悉 研究生培养工作,能够主动配合第一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 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第六条  第二导师选聘条件。

 (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选聘为博士研究生副导师:

 1. 学校聘任的专职博士研究生导师;

 2. 学校聘任的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

 3.具有博士学位,且有完整指导研究生经历的专职硕士研 究生导师。

 (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选聘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副导师:

 1.满足博士研究生副导师选聘条件的研究生导师;

 2. 学校聘任的专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3. 学校聘任的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4.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经 历的专任教师。








 (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选聘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产业导师:

 1. 学校已聘任的产业导师;

 2.符合《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  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发〔2022 55 号)产业导师申报条件的产业(行业)人员。

第七条  研究生处定期组织第二导师的选聘工作,选聘基 本程序为:

 (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前,第一导师根据培养需要, 向 培养单位推荐第二导师人选。

 ( 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第二导师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八条  第二导师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取消其第二导师身份:

 ( 一)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 把关等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要求,其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存在学术不端,或其本人存在学术不端。

 ( 二)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而受到处理。

 ( 三)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 中,被认定为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学 位论文在同一年度送审时出现两人次不合格。

 ( 四)不履行研究生指导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第九条  被取消第二导师身份教师,3 年内不得重新作为第 二导师推荐人选。

第十条  第二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 原因确需变更,参照转导师手续办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第二导师享受以下权利:

 ( 一)第二导师可参与研究生工作量的分配,分配方案由 第一导师向所在培养单位报送。

 ( 二)第二导师署名第一,研究生署名第二的学术成果, 可作为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

 ( 三)研究生署名第一,第二导师署名第二的学术成果,可 认定为第二导师的学术成果。

 ( 四)第二导师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参 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等活动,与第一导师在研究生学 位论文上共同署名。

第十二条  第二导师承担以下义务:

 ( 一)第二导师需积极配合第一导师,共同承担对研究生进 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义务。

 ( 二)第二导师需协助第一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及日常 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第二导师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哈尔滨理工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 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校发〔202255 号 )第四 章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情形的,与第一导师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导师参与指导的研究生学术成果,第一署 名单位须为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处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