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研字〔2021〕10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管理规定

时间:2026-09-07浏览:12


 政研字〔202110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管理规定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抓住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环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 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

第二条  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饱含浓厚的家国情怀。

第三条  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严谨的治学态度、执着的创新精神和宽广的国际视野。

第四条  培养学生探索未知、追求真理、勇攀科学高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善于接受新知识、探索新思路、研究新课题,并具有较强的从事相关学科科研或其它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培养方式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按照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执行同一套培养方案,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按照学位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培养方案。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均为全日制。通过公开招考、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下称“博士Ⅰ类”)和已修完硕士研究生课程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下称“博士Ⅱ类”)执行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直博生、硕士研究生入学初即确定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下称“博士Ⅲ类”)执行硕博连读培养方案。

第三章  培养计划

第七条  研究生与研究生导师的双选工作一般应于秋季学期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周内完成。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做出规划,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课程学习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导师(组)应指导研究生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完成个人课程计划的制订和网上选课。

第九条  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填写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和学科学位课,非学位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验实践课。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和个人课程学习计划修读各类课程。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可以在开学报到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英语课程免修申请,交验有关材料,可不参加英语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登记为85分,获得相应学分。其它语种不予免修。

英语课程免修的条件为推荐免试生或者研究生招生考试统考英语成绩≥65,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近五年):

(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

(二)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三)通过雅思考试,成绩≥6.0分;

(四)通过托福考试,成绩≥70

第十二条  第一外国语为日语、俄语等非英语的研究生必须选修第二外国语(英语),不计学分。对于已达到上述英语免修条件的,可申请免修,成绩记为85分。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可以跨一级学科选修2学分课程。

第十四条  跨学科录取的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补修课程。具体补修课程、方式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组)指定。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学分认定:

(一)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公派留学项目、学校与国(境)内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国(境)外高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校级交流项目;

(二)研究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须经导师、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履行培养计划对接手续,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联合培养项目;

(三)完成联合培养项目者,凭联合培养单位(高校)出具的成绩证明办理成绩认定手续,获得相应的学分;

(四)未经学校许可,在其他单位(高校)修读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五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转换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当科课程成绩记为0分:

(一)课堂缺勤率1/3及以上的;

(二)缺交平时作业1/3及以上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按照课程安排已完成课程学习环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可申请缓考。

(一)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必须事先填写“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同意,任课教师准许,开课单位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

(二)缓考的研究生不需要参加下一届研究生课程的全程学习,只需要参加课程的考核。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届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需要重修。办理重修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在下一届研究生课程开课学期初将申请表报送研究生处,并参加下一届研究生课程的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后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因培养方案调整导致缓考、重修课程不再开课的,需经导师同意,在新的培养方案中选择一门相近的课程作为替代课程。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当科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分,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处理。违纪作弊课程需要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折算办法。学分绩点是根据课程内容及难易程度、研究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等因素客观反映学习效果的一种表述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成绩绩点×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所有课程学分)。

百分制成绩对应成绩绩点折算

5级分制成绩对应成绩绩点折算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通过

1.5

60

0

不通过

0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均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旅游、探亲、个人出国进修等申请。请假手续由培养单位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注册阶段,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假申请由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副书记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课程学习阶段,请假1周以内者,由任课教师签署意见,辅导员审核;1周以上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审核。每学期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周,累计超过4周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论文撰写阶段,请假一般不得超过4周。请假2周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请假2周以上4周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审批,院长审核。

第二十七条  因公派出(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学术会议等)的由培养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批,出发前需购买个人人身保险并填写《实习安全与纪律承诺书》。导师、辅导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副书记应与其保持联络,做好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照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

第二十九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5次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公开举行的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不包括开题报告)。

第三十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0.5-1年的专业实践。专业实践可采取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专业实践场所为学校认定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经培养单位批准的相关单位和校内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制定专业实践计划,按计划参加专业实践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实践环节学分。

第三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5次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公开举行的系列专题讲座;至少参加5次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公开举行的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不包括开题报告),其中至少参加1次国内(学会举办)或国外会议,并作会议报告。

第八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学位论文写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基本学制2.5年和3年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基本学制2年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

博士Ⅰ类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于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Ⅱ类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于第五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博士Ⅲ类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三十三条  培养单位成立开题评议组负责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硕士生开题评议组一般由3-5名硕导组成,其中组长1人,应聘请产业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题评议工作;博士生开题评议组一般由5名副高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

第三十四条  召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之前,培养单位应将开题人员、时间、地点、开题程序和开题评议组组成等相关信息上报研究生处备案,并通过海报和培养单位网站对外发布上述信息。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应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导师、研究生旁听。

第三十五条  因在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等无法返校按期开题者,须履行审批手续,提交完整开题报告远程开题或由学院指定他人代为汇报开题。

第三十六条  开题报告采取报告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硕士生开题报告字数应在5000字以上,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开题报告的字数应在15000字以上,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第三十七条  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案及进度安排,预期达到的目标;

(五)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六)主要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内容应重点围绕(一)、(二)、(三)项展开。此外,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还应着重阐述预期成果的创新性。

第三十八条  开题报告主要参考文献数量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主要参考文献应在30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必须有近二年内发表的文献资料。

(二)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主要参考文献应在50篇以上,其中外文资料不少于二分之一,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必须有近二年内发表的文献资料。

(三)教材、技术标准、产品样本等一般不应列为开题报告的参考文献。

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文字材料必须经研究生导师审阅同意。涉密论文应按学校涉密论文管理办法在开题前进行涉密学位论文的审批。

第四十条  开题评议组对研究生开题报告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研究生在会上的报告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的内容应包括论文选题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文献综述、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开题评议组以不记名方式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开题”或“不同意开题”。

(一)开题报告的评议结果为“同意开题”的,研究生与导师在认真考虑评议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开题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开题报告交至所在培养单位存档。

(二)开题报告相关材料由培养单位审核、存档,并将未通过开题的研究生名单汇总上报研究生处。

第九章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在通过开题报告后,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定。

基本学制2.5年和3年的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于第五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基本学制2年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博士Ⅰ类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应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Ⅱ类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应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于第六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博士Ⅲ类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于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成立中期考核组进行中期考核工作。

硕士生中期考核组一般由3-5名硕导组成,其中组长1人,专业学位硕士生中期考核组应聘请产业导师和校内、外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博士生中期考核组一般由5名副高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鼓励聘请校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作为本学科博士中期考核组成员。

第四十四条  培养单位确定中期考核的时间、地点后,应通知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完整的考核材料;同时需将相关信息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在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等无法返校按期参加中期考核者,须履行审批手续,提交完整考核材料远程考核或由学院指定他人代为汇报考核。

第四十六条  中期考核采取报告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提交考核材料。硕士研究生答辩时间不少于15分钟,博士研究生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接受考核组提问并作答。

第四十七条  中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包括研究生政治素质、爱国情怀、品德修养、治学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是否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等;

(二)科研素质和能力,包括研究生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学位论文进展及工作态度和精力投入等,发表论文及科研获奖、授权专利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应对目前或预期存在问题的措施和预案等;

(三)此外,针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还应对专业实践内容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中期考核组应对研究生的工作进行认真的评议,对完成工作量较少,阶段成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或困难较大的,应要求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对预期完成论文情况的可能性给予判断。考核材料由培养单位审核、存档,并将未通过考核的研究生名单汇总上报至研究生处。

第十章  学业预警、分流与淘汰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实施学业预警:

(一)第一学年已修课程累计不及格6学分以上的;

(二)开题报告未通过的;

(三)中期考核未通过的;

(四)达到标准学制未毕业的。

第五十条  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导师应与被预警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督促整改并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被预警的,可于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提交延期毕业一年申请;因开题报告未通过或中期考核未通过被预警的,可申请于3个月后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第二次开题或中期考核,未申请二次开题或中期考核的,须提交延期毕业一年申请;达到标准学制未毕业被预警的,须提交延期毕业一年申请。

第五十二条  被预警且未提交延期毕业一年申请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第二学年结束不及格课程2学分以上的;

(二)第二次开题未通过的;

(三)第二次中期考核未通过的。

第五十三条  博士Ⅱ类和博士Ⅲ类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符合硕士学位培养标准的,可提交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一)博士Ⅱ类研究生在硕士入学三年内达到退学标准的;

(二)博士Ⅲ类研究生入学三年内达到退学标准的;

(三)本人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申请的。

第十一章  学位论文撰写及申请答辩条件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达到学分要求,在其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论文撰写符合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按我校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相关规定发表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取得授权专利等科研成果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章内容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202179日     

                                                              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