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校发〔2022〕55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5年11月6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无学术不端行为,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合格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二)1969年1月1日后出生或经学校人事处办理延聘手续导师应在延聘到期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而申请延长招生资格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对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而申请延长招生资格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
(2)主持《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与学术论文分类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4号)规定的A3级及以上项目且该项目距规定结题时间至少三年以上(含三年)。
(3)近三年学校财务到账科研经费累计300万元及以上。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必备条件
(一)申请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获得相应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前3名,含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的B1及以上项目(《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类等级认定办法(修订)》(校发〔2023〕117号)规定),以项目获批日期起;或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学校财务到账科研经费累计150万元以上。
(3)当年在账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
(4)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在中科院一区期刊、TOP期刊、IEEE Transactions、A2中文类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中科院二区、A3中文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至少3篇。
(5)按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向学制内全日制在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2020级及以前不需要发放;2021级至2024级第一名博士0.2万元/每年,第二名及以后0.5万元/年;博导通过合作学校或企业向学生发放的助研津贴视为该导师所发放)。
(二)申请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获得相应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
(2)近五年(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作为负责人承担C2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类等级认定办法(修订)》(校发〔2023〕117号)规定),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含项目负责人)承担B1及以上级别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横向课题(工科类5万元以上)。
(3)当年在账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三、招生限额
(一)博士生导师每年原则上招收不超过3名博士生,且总指导在读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
(二)新增列的博士生导师,首次招收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
(三)我校聘任的兼职博士生导师(院士除外),每位导师只能指导1名在读博士生,其指导的学生毕业后,方可再申请招生计划。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可招生限额以当年导师可用于培养研究生的经费为参照,学术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人,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5人。经费充足的导师或生源充足的专业等特殊情况,其招生限额可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招生资格审核及新聘任导师加入导师组日程安排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报送校学位办材料 |
11月6日 |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修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 11月6日下班前,各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电子版和纸质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
11月10日 | 校学位办审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审核通过后,由培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 |
11月10-11月12日 | 导师个人申报,填写《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或《2026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科所在培养单位。 | 报送《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到各二级学科所在系部审核 |
11月12日 | 二级学科所在系部初审《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 《2026年博士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纸质版和佐证材料、《2026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纸质版及《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初审通过名单》、《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合格名单》电子版报学院分委员会 |
11月13日-17日 | 学院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导师招生资格,表决通过名单自11月17日起在本单位网站公示5天。 | 11月17日下班前,学院报送《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初审通过名单》、《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合格名单》电子版及纸质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
五、其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一年:
(1)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3)上一年度研究生论文盲审两人次不合格。
(4)上一年度指导博士研究生有1名及以上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取消学籍的。
(5)其他应暂停招生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两年:
(1)指导的学位论文经有关部门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
(2)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注:
1.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中“近三年”指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近五年”指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
2.导师提出招生资格申请,满足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仅需填写《2026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无需填写《2026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
3.未参与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不能开展 2026 年研究生招生;连续三年未参与招生资格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导师资格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