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4-14 点击次数:660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证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及专项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

其中:

2014年—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

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评估工作要求,我校翻译及工程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须进行专项评估(2015年完成);其余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于2015年-2018年内完成自我评估工作。2019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对已完成自我评估的所有学位授权点进行随机抽评。

二.评估组织

学校成立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工作专家组及工作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位授权点评估宏观调控、决策处理及统筹安排;专家组根据学科不同聘请不同领域的专家5-7人,其中组长1人,成员4-6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日常工作。

各参评学位授权点须由牵头单位组织成立本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机构,成员应包括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本学位授权点主要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及其组织实施工作,实行牵头单位院长负责制。

三.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

四.评估指标体系与标准

各学位授权点须认真学习和研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参考学校制定的《哈尔滨理工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制定与本学科办学定位相一致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制定评估指标、权重、主要观测点、合格及优秀标准等。各学位授权点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制定的评估指标可有所侧重,突出和强化本学位点特色。

五.评估程序

(一)自我评估阶段(2015年-2018年)

1.学校制订评估工作方案,于2015年3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各学位授权点成立自我评估工作机构,制定自我评估工作计划(含评估时间、评估方式)和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

3.学位授权点根据自我评估指标体系,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4.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5.学校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及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

6.学校在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完成后,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并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随机抽评阶段(2019年)及评估结果认定与处理

1.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20%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2019年)。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2.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档。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校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4.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六.日程安排

1.2015年5月15日,参评学位授权点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稿(签字、盖章)和电子稿:

(1)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机构名单;

(2)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计划;

2.2015年7月10日,参评学位授权点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稿(签字、盖章)和电子稿

(1)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

(2)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合格及优秀标准。

七.其他

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属于诊断式评估,重点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改进方案,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应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

2.鼓励学科排名靠前的学位授权点率先开展自我评估。鼓励国家重点学科或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积极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3.同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按一个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其余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授权点数进行自我评估。

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须是本学位点近5年来的情况,统计时间以本报告撰写时间为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起始时间。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

5.参加专项评估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及2012-2014年新增的法律、会计、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应与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本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提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联系人:许家忠(新主楼E1317),电话:86390279,邮箱:xujiazho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