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4-03 点击次数:269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激发广大学院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学院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考核等工作,促进电气学院学生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干部管理规范同时结合学院工作特点,制定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干部选举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电气学院全体学生干部的选拔、管理、考核和任免。电气学院学生干部包括班级干部、院学生会、院团总支等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班级干部职位包括: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学习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心理委员、寝室长和科代表。各班的班级干部职位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班级干部通过临时委任和班级选举两种方式产生。大一学年,班级干部由辅导员临时委任,任期至大一学年结束;大一学年结束后,班级干部由班级选举产生。
第四条 电气学院的所有在籍同学,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个同学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学生对于班级干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班级干部,也可以弃权。班级投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投票过程中,随机委任两名同学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五条 辅导员可以单独推荐班级干部候选人。同学四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班级干部候选人。同学也可以采取自荐的形式推荐自己。
第六条 班级干部原则上任期为一学年,每位班级干部任期满后,如有意继续担任,可在新的班级干部选举中通过民主选举,赢得连任的机会.
第七条 参加竞选的同学必须上台进行竞职演讲,然后由同学进行投票。竞选者按票数由高到低排列,按所需班级干部的实际数量取前几名作为新一届班级干部候选人。如出现票数相同情况,则再就最后并列的选举者进行新一轮的投票。辅导员从大局出发、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确定各位班级干部的具体职位。公示三天后,由辅导员对新一届班委会进行任命并上报学院备案。

第八条 选举过程如发现违纪操作和拉选票等舞弊行为,选举理事会有权终止选举并将情况如实上报辅导员,并对违纪舞弊人员取消本次竞选资格,选举将择日再进行。违纪行为严重者将根据相关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院全体学生干部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第一款 德,考核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主要看其在学院开展的各项学生工作中是否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主动参加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款 能,考核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效率。主要看其是否熟悉本职工作的业务,是否具备相应职务的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款 勤,考核出勤率。主要看其是否热爱学生工作,参加例会和有关活动情况。
第四款 绩,考核学习成绩和工作成绩。主要看学习成绩的情况,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和自我创新能力的情况,在自身职务及为学生会献计献策方面的表现。选举为学生干部之前的学习成绩,大一期间成绩不能有补考,大二和大三每年期间内累计补考不能超过(2科),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期间(1年内)补考科目不能超过2科。
第十条 根据考核对学生干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期综合测评时,不合格的取消班干部资格。同时,原则上不能担任超过两项的学生干部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